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土地法總則與地籍
命題大綱:土地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地籍。歷年共考 95 題,依考點分成 14 組。
| 年度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
| 題數 | 3 | 7 | 7 | 5 | 12 | 6 | 7 | 7 | 6 | 5 | 6 | 9 | 5 | 10 |
重點複習
依本章歷年考題歸納;畫螢光的字和條文原文相同(標「學說實務」「修法前」的取自考題與詳解原文)。看本科全部重點
本章 95 題,照土地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編地籍的順序走:土地分類與公有土地、地權限制、共有土地的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地籍測量與總登記、登記通則與損害賠償、登記費與預告登記、權利變更登記與未辦繼承登記。只寫條號的是土地法;「要點」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則」指土地登記規則。
土地分類、改良物與公有土地 考過 11 題
- 土地依其使用分類(見下表),易混的是:水源地、池塘屬直接生產用地;溝渠、水道、湖泊屬交通水利用地;碼頭、墳場屬建築用地。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第 2 條)。(土地法第 2 條)常考陷阱:把水源地歸入交通水利用地;把碼頭、墳場歸入交通水利用地
- 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第 5 條)。(土地法第 5 條)常考陷阱:加入維護保育;把放在地上、未附著的盆栽算成農作改良物
-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第 4 條)。所有權人登記為鄉鎮(例如埔里鎮)的土地,屬鄉(鎮、市)有之土地。(土地法第 4 條)常考陷阱:把公營公司、行政法人名下的土地說成公有土地
- 學說實務公有不公有看登記的所有權人:登記於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公司是獨立的私法人,雖為公營事業,土地仍屬私有土地;登記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土地也不是第 4 條的公有土地。常考陷阱:說臺糖是公營事業,名下土地就是公有或國有土地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第 25 條)。撥用、臨時使用、租期未超過十年的租約,都不是本條列舉的行為;撥用另依第 26 條層請行政院核准。(土地法第 25 條、土地法第 26 條)常考陷阱:把民意機關改成行政機關;把十年改成二十年;把撥用列入
-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第 26 條),不是由國有財產署核准。撥用以無償為原則。但下列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例如國有學產不動產,非撥供公立學校、道路、古蹟使用者(撥用劃分原則第 1 點)。(土地法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 1 條)常考陷阱:把層請行政院核准改成國有財產署核准;說撥用以有償為原則
| 類別 | 例示(第 2 條) |
|---|---|
| 第一類 建築用地 | 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
|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 | 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
|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 | 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
| 第四類 其他土地 | 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
依據:土地法第 2 條
考過的題目:102-29、103-30、102-6、114-22、103-35、108-18、102-5、103-32、105-15、114-8、106-9
地權與外國人地權限制 考過 14 題
-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第 12 條)。(土地法第 12 條)常考陷阱:把視為消滅改成絕對消滅、仍有所有權或補償後收歸國有
-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第 13 條)。(土地法第 13 條)常考陷阱:把所有權人改成使用權人;把優先依法取得改成自然取得
- 學說實務所有權因買賣而移轉,只是對出賣人消滅,權利仍由買受人享有,屬相對消滅;土地流失(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拋棄、逾期未辦總登記而消滅,屬絕對消滅。常考陷阱:把拋棄或土地流失說成相對消滅
- 第 14 條第 1 項列舉的土地不得為私有(清單見下表);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第 14 條第 2 項)。國家公園土地不在列舉之中。(土地法第 14 條)常考陷阱:把依法徵收改成照價收買、公開標售、沒收或所有權視為消滅
- 名勝古蹟的例外: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名勝古蹟;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不受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第 14 條第 3 項)。(土地法第 14 條)常考陷阱:把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改成中央地政機關
-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第 16 條)。(土地法第 16 條)常考陷阱:把行政院改成立法院、監察院;把中央地政機關改成國有財產署
- 第 17 條第 1 項列舉的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清單見下表),農地、牧地不在其內。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地政機關移請公開標售(第 17 條第 2 項)。(土地法第 17 條)常考陷阱:把礦地、鹽地說成可租給外國人;把牧地、農地列入禁止
-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第 19 條列舉用途的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取得時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依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投資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第 20 條)。(土地法第 19 條、土地法第 20 條)常考陷阱: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改成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加入長照機構
| 清單 | 列舉的土地或用途 |
|---|---|
| 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第 14 條第 1 項) |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公共交通道路;礦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水源地;名勝古蹟;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
| 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第 17 條第 1 項) |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
| 外國人得取得的用途(第 19 條第 1 項) | 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
依據:土地法第 14 條、土地法第 17 條、土地法第 19 條
考過的題目:103-31、113-12、105-10、101-1、107-2、114-11、108-1、111-15、109-17、111-14、114-21、110-1、112-17、106-14
共有土地處分的多數決 考過 13 題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 34-1 條第 1 項)。(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過半數改成半數;把逾三分之二改成三分之二或共有人逾三分之二
- 算法:先加同意者的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就不計人數;沒有逾三分之二,才看人數與應有部分是否都過半。例:甲 1/3+乙 4/9=7/9,已逾三分之二,甲乙同意即可出售;乙 4/9+丙 1/9=5/9,未逾三分之二,人數也未過半,不能出售。(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只看應有部分過半就說可以出售
- 第 1 項列舉的設定只有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設定抵押權不能用這個多數決。出租共有土地屬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條、民法第 820 條)常考陷阱:把抵押權列入多數決;說出租依第 34-1 條辦理
- 部分共有人依第 1 項處分等行為,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要點第 1 點)。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要點第 3 點第 1 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 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3 條)常考陷阱:把共有物分割、信託說成可用多數決
-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要點第 3 點第 2 項)。甲乙丙依第 34-1 條把共有土地賣給同為共有人的戊,依此規定不適法。(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3 條)常考陷阱:說戊未計入同意人數就可以受讓;說應經全體同意
- 學說實務105 年考題問近年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官方答案是甲、乙、丙、丁得將A地有償處分給戊(戊同為共有人),判決認為第 34-1 條未限制受讓人身分;這和要點第 3 點第 2 項不同,113 年考題依要點作答,答案是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常考陷阱:把題目問的判決見解和要點規定混為一談
-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 34-1 條第 2 項)。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第 3 項)。(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公告改成公示催告;把連帶清償改成按應有部分分擔
- 學說實務部分共有人依第 34-1 條出賣共有物:採處分權說,買賣契約當事人只有同意的共有人,未同意的共有人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採代理權說,多數共有人依法代理全體共有人,未同意的共有人也要負擔出賣人的義務與責任。常考陷阱:說採處分權說時未同意的丙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同意門檻 | 條文(第 34-1 條第 1 項) |
|---|---|
| 原則 |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但書 |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考過的題目:111-13、112-6、114-7、102-39、101-2、104-2、109-24、107-4、112-18、113-17、105-34、111-2、105-14
優先購買權與共有物分割調處 考過 12 題
-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第 34-1 條第 4 項)。條文只講出賣;有權優先承購的是他共有人,不是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房屋承租人。(民法第 819 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說共有人不得單獨處分應有部分;說設定地上權時他共有人可優先取得
- 學說實務共有人優先承購權的立法意旨主要在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第 34-1 條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屬債權性質,第 104 條、第 107 條的具物權效力。常考陷阱:把第 34-1 條的優先購買權說成物權效力
- 修法前105 年考試當時執行要點第 10 點第 1 款: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先買權的客體是出賣共有人的應有部分;112 年修正後刪除此段,現行第 12 點不再限於出賣共有人的應有部分,說客體是共有物全部可能成立。常考陷阱:不分修法前後,把舊題的客體結論套到現行規定
- 部分共有人依第 1 項出賣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數宗併同出賣,他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但使用上具不可分性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提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或依法令規定應併同移轉者,不在此限(要點第 12 點第 1、2 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2 條)常考陷阱:說他共有人須就數宗土地一併購買
- 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要點第 13 點第 1 款)。與第 104 條、第 107 條的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但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5 條第 5 項的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同點第 6 款)。(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3 條)常考陷阱:把十五日改成十日、二十日
-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第 104 條)。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承典權,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第 107 條)。(土地法第 104 條、土地法第 107 條)常考陷阱:把基地房屋、耕地的十日改成十五日
-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要點第 13 點第 3 款;規則第 98 條同旨)。但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為共有者,部分共有人出賣其專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時,該專有部分之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同點第 4 款)。(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3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98 條)常考陷阱:說專有部分連同基地一併移轉時,基地他共有人仍可優先購買
-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第 34-1 條第 5 項)。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要點第 13 點第 10 款)。(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3 條)常考陷阱:說公同共有不適用第 34-1 條
-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第 34-1 條第 6 項)。地政機關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第 34-2 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條、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條)常考陷阱:把十五日改成七日、二十日、三十日;把調處委員會改成調解委員會
| 優先購買權 | 權利人 | 不表示的效果 | 出賣人違反時 |
|---|---|---|---|
| 共有人(第 34-1 條、要點第 13 點) | 他共有人 | 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認為受有損害者,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
| 基地、房屋出賣(第 104 條) | 基地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房屋出賣:基地所有權人 | 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
| 耕地出賣出典(第 107 條) | 承租人 | 準用第 104 條第 2 項 | 準用第 104 條第 2 項 |
| 未辦繼承登記標售(第 73-1 條) | 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 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 |
依據: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3 條、土地法第 104 條、土地法第 107 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條
考過的題目:112-6、105-12、109-24、103-20、104-5、105-18、112-18、114-13、111-2、108-19、113-11、104-1
地籍測量與總登記公告 考過 10 題
-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第 44-1 條)。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第 45 條)。(土地法第 44 條之 1 條、土地法第 45 條)常考陷阱:把中央地政機關核定改成該地方之地政機關核定
-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第 46-1 條)。(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比例尺變更說成土地複丈的原因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第 46-2 條第 1 項)。(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條)常考陷阱:把現使用人指界排在鄰地界址前;把所有權人指界排在後面
-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第 46-2 條第 2 項),也就是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第 59 條第 2 項)。(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條、土地法第 59 條)常考陷阱:改成逕依舊地籍圖施測或逕向法院起訴;把十五日改成三十日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第 46-3 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條)常考陷阱:把公告期間內改成公告期滿三十日內;把標示變更登記改成更正登記
-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第 53 條)。(土地法第 53 條)常考陷阱:把逕為登記改成囑託登記;把國有改成縣(市)有或無主土地
-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第 57 條)。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依第 55 條的一般登記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第 58 條)。(土地法第 57 條、土地法第 58 條)常考陷阱:把無主土地公告的三十日改成十五日
- 學說實務相鄰地主約定界址取直、交互使用越界土地建屋而未辦移轉登記,該約定只是債之約定,實務不能登記,也不適用越界建築;依題目所引最高法院決議,受讓A地的丙不能主張乙係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常考陷阱:說可依民法第 796 條處理;說這是使用借貸;說約定可以登記
| 程序 | 期間 |
|---|---|
| 重測結果公告(第 46-3 條) | 其期間為三十日 |
| 一般登記公告(第 58 條第 1 項) | 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 |
| 無主土地公告(第 58 條第 2 項) | 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
| 不服界址、權利爭執調處(第 59 條第 2 項) | 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 不服共有物分割調處(第 34-1 條第 6 項) | 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依據: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條、土地法第 58 條、土地法第 59 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條
考過的題目:112-19、105-21、101-4、107-5、110-2、105-4、109-23、110-3、112-7、106-28
登記通則與登記損害賠償 考過 11 題
-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第 37 條)。應辦理登記的權利是所有權、地上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農育權、依習慣形成之物權(規則第 4 條)。(土地法第 37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常考陷阱:把租賃權、通行權、日照權列為他項權利
- 學說實務物權法定:耕作權規定在土地法,是物權;租賃權是民法債編的契約權利,屬債權,買賣不破租賃只讓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租賃權仍不是物權。通行權、日照權、畜牧權也不是他項權利。常考陷阱:因買賣不破租賃就說租賃權是物權
- 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第 37-1 條第 1 項)。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第 3 項)。代理人若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登記機關不得僅以其非專業代理人為由不予受理。(土地法第 37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說非專業代理人代理自己的買賣案件也應不予受理或駁回
-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規則第 56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常考陷阱:把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列為補正事由
- 應駁回登記之申請的情形: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依法不應登記;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規則第 57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常考陷阱:把駁回事由和補正事由對調
- 學說實務甲同意A地無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這不是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不屬土地法應登記事項,但可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地政事務所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的違法地目變更註記,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認為屬事實行為,所有權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塗銷。常考陷阱:說註記是行政處分而提撤銷訴訟;說供通行屬應登記事項
-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第 68 條)。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第 71 條)。(土地法第 68 條、土地法第 71 條)常考陷阱:把向司法機關起訴改成向行政院申訴、向監察院告發
- 登記完畢後發見錯誤或遺漏,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第 69 條)。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第 70 條)。(土地法第 69 條、土地法第 70 條)常考陷阱:把百分之十改成百分之五;把由該人員償還改成人員與機關連帶負責
考過的題目:112-16、114-12、102-13、112-15、105-27、105-29、108-2、109-22、112-20、103-25、114-1
登記費、限制登記與預告登記 考過 16 題
-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第 76 條)。買賣移轉登記屬權利變更登記,照此計收。(土地法第 76 條)常考陷阱:把申報地價改成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或實價;改成義務人繳納
-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消滅登記、塗銷登記、更名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標示變更登記、限制登記(第 78 條)。信託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繼承登記都不在本條列舉之內。(土地法第 78 條)常考陷阱:把信託、繼承、分割登記說成第 78 條列舉的免費登記
- 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規則第 136 條)。更正登記不是限制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常考陷阱:把更正登記列為限制登記
- 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聲請人(第 75-1 條)。預告登記不是法院囑託的登記。(土地法第 75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預告登記、輔助宣告登記列入法院囑託
-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第 79-1 條第 1 項)。附條件贈與契約的受贈人,可聲請預告登記。(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預告登記換成假處分、假扣押、查封登記
-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第 79-1 條第 2 項)。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第 3 項);贈與、信託、交換、重劃、繼承不在其內。(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繼承、重劃加進無排除效力;把妨礙者無效改成絕對無效
- 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登記名義人除符合規則第 41 條所列部分免到場情形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規則第 137 條)。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規則第 27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7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常考陷阱:把親自到場的原則說成例外
- 學說實務預告登記學理上屬保全登記、暫時登記。預告登記後登記名義人所為的移轉處分,學理上稱中間處分;只有妨礙所登記請求權的才無效:乙保全的是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甲辦抵押權次序變更不屬妨礙,不必檢附乙的同意書。常考陷阱:說預告登記後甲的任何處分都絕對無效
考過的題目:103-36、104-3、108-16、110-4、105-17、107-3、111-20、114-10、104-4、114-2、102-31、107-7、108-8、105-19、109-16、106-3
權利變更登記期限與未辦繼承 考過 12 題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第 73 條第 1 項)。(土地法第 73 條)常考陷阱:把任何繼承人改成全體繼承人
-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第 73 條第 2 項)。(土地法第 73 條)常考陷阱:把六個月改成二個月;把一倍改成二倍
-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第 74 條)。(土地法第 74 條)常考陷阱:把「及地段圖或」改成「或地段圖及」或「及地段圖及」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第 73-1 條第 1 項)。(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逾一年改成逾六個月;把三個月改成一個月、六個月
-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第 73-1 條第 2 項)。(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改成地政機關或法院拍賣;說列冊期間每年書面通知
-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第 73-1 條第 3 項)。(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公告三個月改成十日;把順序改成共有人在合法使用人之前
-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第 73-1 條第 4 項)。(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逾十年改成逾十五年
- 無人應買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第 73-1 條第 5 項)。(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十年改成十二年、十五年、二十年
| 事項 | 期間(第 73、73-1 條) |
|---|---|
| 一般權利變更登記 | 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 |
| 繼承登記 | 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
| 逾期罰鍰 | 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 地政機關公告 |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公告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
| 列冊管理 |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 |
| 標售後租約 | 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
| 標售前公告/表示優先購買 | 應公告三個月/決標後三十日內 |
| 專戶價款 | 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
| 登記國有後申請發給價金 | 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 |
考過的題目:107-1、108-21、112-8、111-1、113-16、102-30、110-14、109-15、113-10、107-6、106-29、106-38
依考點練習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26 題)
- 地權調整(18 題)
- 地權限制(11 題)
- 土地總登記(8 題)
- 地籍測量(6 題)
- 法例(6 題)
- 公有土地(5 題)
- 通則(3 題)
- 地權(3 題)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3 題)
-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2 題)
- 總則(2 題)
- 其他(1 題)
- 登記處理程序(1 題)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26 題)
- 114-2甲為A地之登記名義人,與乙成立附條件的A地贈與契約,則甲與乙可以對A地申請做下列那一種土地登記?
- 113-10依土地法規定,逾期未辦繼承之土地於標售時,有關優先購買權人之順序依序為何?
- 113-16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應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之情形,何者正確?
- 112-8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繼承登記,下列何者正確?
- 111-1下列有關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處理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 111-20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案件,在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為何種囑託登記時,應即改辦之?
- 110-4依土地法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10-14依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列冊管理達多久後,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該土地應如何處理?
- 109-15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 109-16甲有A屋,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但尚未為移轉登記,乙對甲的A屋移轉請求權申請預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108-8預告登記,對於因下列何種法律行為或事實而為之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 108-16甲將其所有X地號土地出售予乙後,由甲會同乙申辦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時,請問本案應按何標準計收千分之一的登記費?
- 108-21關於繼承登記,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 107-1關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何者正確?
- 107-3下列何種登記,應繳納登記費?
- 107-6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經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程序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五次不成,而登記為國有者,自登記完…
- 107-7預告登記,對於因下列何種事由而為之新登記,具有排除之效力?
- 106-3下列何種登記免納登記費?
- 106-29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 106-38依土地法之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什麼文件?
- 105-17關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免繳納登記費?
- 104-3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何種地價的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 104-4聲請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請求權人得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聲請為何種登記?
- 103-36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何種價值的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 102-30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期間逾十五年後,依法應如何處理?
- 102-31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下列何種情形所為新登記,無排除效力?
地權調整(18 題)
- 114-7依土地法規定,所有權人欲以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在不計共有人人數比例的情況下,至少應得到該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多少比例之同意?
- 113-11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
- 112-6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共有土地之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 111-2下列有關共有不動產處分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 111-13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下列何比例之同意,方得行之?
- 109-24關於不動產共有關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08-19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
- 107-4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有關以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之規定,下列處分方式,何者不適用該規定?
- 105-12依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的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05-14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A屋,甲與乙擅自於105年8月8日將A屋出賣於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05-18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分別共有A屋,應有部分均等。下列何者錯誤?
- 105-34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分別共有A地,其中的甲、乙、丙、丁將A地全部出賣給戊。依近年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 104-1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有關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下列何項委員會?
- 104-2於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權利,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方式行之?
- 104-5不動產優先購買權,有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分,下列何者屬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 103-20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主要在於:
- 102-39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繼承其先祖遺留之可建築土地一筆,各人持分依序為1/3、4/9、1/9、1/9,關於該筆共有土地之出…
- 101-2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時,不得援用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而為之?
地權限制(11 題)
- 114-11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私有土地所有權取得之限制,土地若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依法以何種方式處置?
- 114-21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非屬於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
- 112-17依土地法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所需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
- 111-14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下列何項土地得租賃於外國人?
- 111-15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下列何者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 110-1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投資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而需要取得土地時,應先經下列何者程序?
- 109-17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108-1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如有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下列何機關制止之?
- 107-2下列土地,何者非屬土地法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
- 106-14下列有關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規定,何者正確?
- 101-1依土地法第14條之規定,不得私有的土地,若已成為私有者,則如何處理之?
土地總登記(8 題)
- 114-1因土地登記有錯誤致人民受有損害,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後,於登記人員未盡下列那一種注意義務時,得對登記人員行使求償權?
- 112-7有關土地總登記,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112-20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 110-3依土地法之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應如何處理?
- 109-22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下列何者起訴?
- 109-23依土地法第53條規定,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08-2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有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採取下列…
- 103-25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地政機關應自所收登記費,提存多少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土地法第6…
地籍測量(6 題)
- 112-19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地籍測量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110-2有關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07-5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遇有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 106-28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已依法設立界標之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測結果公告後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者,應如何辦理?
- 105-21有關已辦理過地籍測量之地區,實施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原因與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 101-4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地籍圖重測,界址認定的順序為何?①現使用人之指界②土地所有權人親自指界③參照舊地籍圖④鄰地界址⑤地方習…
法例(6 題)
- 114-22下列何者並非土地法中的農作改良物?
- 108-18下列土地何者屬於土地法第四條所稱的公有土地?
- 103-30下列何者是土地法第二條所稱之直接生產用地?
- 103-35登記於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依其土地登記之權屬係為:
- 102-6依土地法規定關於農作改良物之定義,下列何者不屬之?
- 102-29依土地法規定,碼頭、墳場屬於下列何種用地?
公有土地(5 題)
- 114-8下列有關公有土地撥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 106-9依土地法規定,公有土地之撥用程序為何?
- 105-15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經管公有土地,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後,方得進行一定行為。下列行為何…
- 103-32下列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敘述何者正確?
- 102-5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處理,下列何者依土地法規定免經民意機關同意之程序?
通則(3 題)
- 105-4甲有A地,乙有B地,二地相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故約定將相鄰部分的界址取直,因而逾越原界址的土地,均同意對方…
- 105-27甲有A地一筆,關於「甲同意A地無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的資訊,依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02-13老王不具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資格,其因自己所有土地出售給老張而代理雙方到土地登記機關申辦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
地權(3 題)
- 113-12依土地法規定,關於地權及地權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 105-10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之情形眾多,下列何者為相對消滅之情形?
- 103-31下列有關私有土地地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3 題)
- 114-13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113-17甲乙丙丁戊共有A地,持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A地出售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12-18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2 題)
- 114-10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下列何者非屬之?
- 105-19甲將其A屋賣給乙,但尚未為移轉登記,關於乙就A屋的移轉請求權申請預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總則(2 題)
- 114-12對於土地權利之規定,我國係採「物權法定主義」,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權利,下列何者屬之?
- 112-16我國物權係採法定主義,於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權利,依民法及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