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繼承其先祖遺留之可建築土地一筆,各人持分依序為1/3、4/9、1/9、1/9,關於該筆共有土地之出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甲乙應有部分合計7/9逾三分之二,人數不予計算,即可出售,答案 A。
(A)正確
甲乙同意出售即可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甲1/3+乙4/9=7/9,逾2/3,依但書人數不予計算,甲乙同意即可。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需依各共有人持分計算人數與應有部分是否達門檻
(B)錯誤
甲丙同意出售即可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甲1/3+丙1/9=4/9,未過半數;人數2人也未過4人之半數。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需依各共有人持分計算人數與應有部分是否達門檻
(C)錯誤
甲丁同意出售即可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甲1/3+丁1/9=4/9,未過半數;人數2人也未過4人之半數。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需依各共有人持分計算人數與應有部分是否達門檻
(D)錯誤
乙丙或乙丁同意出售即可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乙4/9+丙(或丁)1/9=5/9,應有部分過半數但未逾2/3;人數2人未過4人之半數,不符第1項本文。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需依各共有人持分計算人數與應有部分是否達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