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3 題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下列何比例之同意,方得行之?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下列何比例之同意,方得行之?
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同意門檻。原則為人數及應有部分雙過半;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計,答案 D。
(A)不是答案
共有人三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選項寫共有人三分之一。
(B)不是答案
共有人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三分之一之同意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選項寫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一。
(C)不是答案
共有人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選項寫共有人合計逾三分之二。
(D)是答案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8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