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0 題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期間逾十五年後,依法應如何處理?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期間逾十五年後,依法應如何處理?
考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的處理。列冊管理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局(102 年起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答案 B。
修法提醒:民國 111 年修正前:第 73 條之 1 第 2 項為「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行政院公告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現行:「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移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開標售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條文是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選項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開標售。
(B)是答案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事實對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局。
(C)不是答案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登記為國有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條文是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選項寫登記為國有。
(D)不是答案
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條文是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選項寫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