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地政機關應自所收登記費,提存多少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土地法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
考登記儲金。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答案 C。
(A)不是答案
百分之一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土地法 第 70 條
條文是百分之十,選項寫百分之一。
(B)不是答案
百分之五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土地法 第 70 條
條文是百分之十,選項寫百分之五。
(C)是答案
百分之十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土地法 第 7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百分之二十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土地法 第 70 條
條文是百分之十,選項寫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