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乙丙丁戊共有A地,持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A地出售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受讓人限制。依執行要點第 3 點,有償讓與的處分,共有人除依本法條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戊是共有人,答案 B。
(A)錯誤
不適法,出售為有償讓與行為,應依民法規定,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3 條
條文是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依本法條辦理,選項寫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
(C)錯誤
適法,甲乙丙三人已符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的行使要件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3 條
條文是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選項寫甲乙丙出售予共有人戊適法。
(D)錯誤
適法,買賣契約業經甲乙丙戊同意,縱使戊未經計算在同意人數及應有部分內,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3 條
條文是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選項寫出售予戊仍得依本法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