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考共有物分割調處。不服地政機關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答案 A。
(A)是答案
十五日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二十日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十五日內,選項寫二十日。
(C)不是答案
二十五日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十五日內,選項寫二十五日。
(D)不是答案
三十日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十五日內,選項寫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