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1 題
關於繼承登記,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繼承登記,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考繼承登記期限與列冊管理。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 6 個月內申請;逾 1 年未辦才由地政機關公告並列冊管理,B 錯誤。
修法提醒:民國 111 年修正前:第 73 條之 1 第 2 項為「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行政院公告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第 1 項未有書面通知繼承人;現行:增列書面通知繼承人,並改為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逾一年未辦繼承登記才列冊管理、專戶價款逾十年歸屬國庫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正確
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
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法 第 73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錯誤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六個月未辦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條文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選項寫逾六個月。
(C)正確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事實對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局。
(D)正確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