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經管公有土地,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後,方得進行一定行為。下列行為何者屬之?
考直轄市、縣(市)有土地的處分限制。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答案 C。
(A)不是答案
訂定5年租約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土地法 第 25 條
條文是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選項寫5年租約。
(B)不是答案
無償撥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土地法 第 25 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土地法 第 26 條
條文是撥用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選項寫無償撥用須經民意機關同意。
(C)是答案
設定負擔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土地法 第 25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臨時使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土地法 第 25 條
條文列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之租賃,選項寫臨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