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0 題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之情形眾多,下列何者為相對消滅之情形?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之情形眾多,下列何者為相對消滅之情形?
考土地所有權的相對消滅與絕對消滅。買賣只是所有權由甲移轉給乙,對原所有人消滅、權利本身仍存在,屬相對消滅,答案 C。
(A)不是答案
因逾期未辦理土地總登記而消滅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土地法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的土地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原私有權利不再存在,學理歸為絕對消滅。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相對消滅、絕對消滅是學理分類
(B)不是答案
因土地流失而消滅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土地法 第 12 條
土地流失成為湖澤或可通運水道,所有權視為消滅,標的本身不存在,屬絕對消滅。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相對消滅、絕對消滅是學理分類
(C)是答案
因買賣而消滅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58 條
買賣辦竣移轉登記後,出賣人喪失所有權、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權利本身仍存在、只是換人享有,學理歸為相對消滅。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相對消滅、絕對消滅是學理分類
(D)不是答案
因拋棄而消滅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民法 第 764 條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土地法 第 10 條
拋棄使原所有權本身消滅,不是移轉給特定受讓人;土地隨後依土地法第10條第2項成為國有土地,是另一個新的歸屬,學理把拋棄歸為絕對消滅。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相對消滅、絕對消滅是學理分類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