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 題
下列有關共有不動產處分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有關共有不動產處分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共有人不能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時,應「公告」,不是公示催告,B 錯誤。
修法提醒: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於民國112年修正,本題依現行版說明;考試當時版本未逐字核對。
(A)正確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錯誤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共有人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如不能以書面通知時,應依法公示催告之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條文是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選項寫應依法公示催告。
(C)正確
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正確
甲乙丙公同共有一筆土地,甲依法得出賣該共有土地時,乙丙得以同一價格單獨優先承購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十二、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2 條
(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3 條
事實對應:甲依法出賣整筆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乙、丙=他公同共有人。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8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