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5 題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有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分,下列何者屬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不動產優先購買權,有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之分,下列何者屬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
考優先購買權的效力。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屬債權性質;第104條、第107條及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答案 A。
修法提醒: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於民國112年修正,本題依現行版說明;考試當時版本未逐字核對。
(A)是答案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 第 34 條之 1 條
(五)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出賣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應有部分之所有權出售與他人,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認為受有損害者,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3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不是答案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承租人等之優先購買權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 第 104 條
出賣人未通知而與第三人訂約者,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所以具物權效力。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優先購買權屬債權或物權效力是學說與實務的解釋
(C)不是答案
土地法第107條規定耕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土地法 第 107 條
耕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準用第104條第2項「不得對抗」的規定,具物權效力。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優先購買權屬債權或物權效力是學說與實務的解釋
(D)不是答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耕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 條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 條
第15條第3項規定出租人違反通知義務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否認該買賣而主張優先承受,所以通說認為具物權效力,不是債權效力。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條文只規定「不得對抗承租人」,由此認定屬物權效力是學說與實務的解釋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