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4 題
依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列冊管理達多久後,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該土地應如何處理?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列冊管理達多久後,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該土地應如何處理?
考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的處理。列冊管理 15 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局(現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答案 A;選項「財務部」是試題原文筆誤,應為財政部。
修法提醒:民國 111 年修正前:第 73 條之 1 第 2 項為「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行政院公告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現行:「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列冊管理期間十五年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是答案
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由財務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條文是十五年、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選項寫15年、由財務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B)不是答案
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由地政機關公開標售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條文是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選項寫由地政機關公開標售。
(C)不是答案
列冊管理期間為20年,由法院公開拍賣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條文是十五年後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選項寫20年由法院公開拍賣。
(D)不是答案
列冊管理期間為20年,逕登記為國有土地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土地法 第 73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版)
條文是十五年後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選項寫20年逕登記為國有。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