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有關土地總登記,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考無主土地公告。土地法第 57 條的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 55 條的一般登記公告才是十五日),C 錯誤。
(A)正確
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土地法 第 5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土地法 第 5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土地法 第 58 條
條文是不得少於三十日,選項寫不得少於十五日。
(D)正確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土地法 第 5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