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A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甲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乙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丙縣政府如何處理,俟丙決議後,乙乃依丙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A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並通知甲。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甲如不服該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考地籍登記註記的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認為該註記不發生法律效果、屬事實行為,土地所有權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塗銷,答案 C。
(A)錯誤
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決議認為該註記只是提醒使用管制,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處分,不能提撤銷訴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屬行政訴訟類型與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無對應條文
(B)錯誤
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救濟
課予義務訴訟以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為對象;該註記不是行政處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屬行政訴訟類型與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無對應條文
(C)正確
該註記為事實行為,故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
註記屬事實行為,所有權人認其違法損害權益,可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塗銷該註記。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屬行政訴訟類型與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無對應條文
(D)錯誤
該註記並非行政處分,故甲不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非行政處分不代表不能救濟;事實行為可循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屬行政訴訟類型與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無對應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