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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債編各論(各種之債)

命題大綱: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借貸、僱傭、委任、居間、合夥。歷年共考 66 題,依考點分成 10 組。

年度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題數77654933334453

重點複習

依本章歷年考題歸納;畫螢光的字和條文原文相同(標「學說實務」「修法前」的取自考題與詳解原文)。看本科全部重點

本章 66 題,照債編各論順序走:買賣的成立與危險負擔、瑕疵擔保、贈與、租賃(成立與對第三人效力、雙方義務)、借貸與僱傭、委任與居間、合夥合會與保證。標「學說實務」的是條文沒寫、靠考題詳解確立的結論。

買賣的成立與危險負擔 考過 11 題

  •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 345 條)。(民法第 345 條)常考陷阱:說交付價金、交屋、付清價金或登記時才成立
  • 學說實務實務認為不動產買賣金額大、履約期間長,除標的物及價金外,交屋時間、移轉登記時期、價金給付方式等,通常亦為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未合意時契約不成立。
  • 學說實務第 166 條之 1 雖規定負擔不動產物權移轉義務的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考試當時與現行都尚未施行:不動產買賣、贈與未經公證仍有效。常考陷阱:說不動產買賣或贈與應作成公證書
  •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民法第 348 條)。(民法第 348 條)常考陷阱:說買受人可依買賣契約向出賣人以外的人請求交付
  • 學說實務一物二賣:買賣是債權契約,兩個買賣前契約有效,後契約有效。不動產看誰先完成登記、動產看交付;出賣人已把動產交付後買受人,前買受人只能依契約向出賣人請求,出賣人負可歸責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基於所有權請求交付。常考陷阱:說後契約無效;說前買受人基於所有權向取得人請求
  • 學說實務買賣、贈與是負擔行為;移轉所有權、讓與債權是處分行為,法律行為個數分開算,數物依一物一權各算一個。甲賣三台車給乙、把價金債權贈與丙並讓與、乙付現金給丙、甲交付三台車:買賣、贈與各一,債權讓與、現金移轉各一,三台車移轉三個,共七個。常考陷阱:把三台車的所有權移轉算成一個行為
  • 學說實務出賣單獨所有土地的特定部分,土地無不可分割之限制時,買受人應請求甲將該特定部分分割後移轉登記與乙,不能任選移轉應有部分;詳解指出實務只在土地依法不能分割時才移轉按特定部分計算的應有部分。買賣契約有效。常考陷阱:說買受人可任選兩種方式;說買賣欠缺確定性而無效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373 條)。(民法第 373 條)常考陷阱:改成簽約、過戶登記或付清價金時;說交屋後震毀可少付價金

考過的題目:102-4、106-8、105-12、106-1、113-1、103-9、107-1、104-26、102-27、103-13、109-3

權利與物之瑕疵擔保 考過 7 題

  •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出賣人不履行第 348 至 351 條義務,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349、350、353 條)。(民法第 349 條、民法第 350 條、民法第 353 條)
  • 學說實務出賣的債權在買賣前已因清償而消滅: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買受人主張權利瑕疵擔保,不是標的不能而無效,也不是締約上過失;債權沒有公示外觀,買受人不能主張善意取得。常考陷阱:說買賣無效、適用締約上過失或善意取得債權
  •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 373 條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並應擔保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 354 條)。(民法第 354 條)常考陷阱:說買受人可向仲介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 學說實務房屋實際坪數少於出賣人告知並據以訂約的坪數,買受人得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僅得減價)或請求減少價金;出賣人明知不實仍告知,使買受人陷於錯誤而訂約,買受人也得以詐欺撤銷。房屋尚未移轉登記,談不上侵害買受人所有權。仲介不是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常考陷阱:說出賣人侵害買受人的所有權
  • 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 359、360 條)。(民法第 359 條、民法第 360 條)
  •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民法第 364 條)。(民法第 364 條)常考陷阱:說特定物買賣也能請求另行交付;說另行交付之物不負擔保
  •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但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民法第 362、363 條)。(民法第 362 條、民法第 363 條)常考陷阱:說從物有瑕疵可解除全部契約
  •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民法第 358 條)。(民法第 358 條)常考陷阱:說買受人無暫為保管之責

考過的題目:103-26、112-6、102-3、106-11、105-17、111-20、110-15

贈與 考過 7 題

  •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 406 條)。(民法第 406 條)常考陷阱:說贈與是單獨行為、要物或要式契約,或無須受贈人允受
  •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但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法第 408 條)。(民法第 408 條)常考陷阱:說經公證的贈與仍得依第 408 條任意撤銷
  • 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贈與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民法第 409、410 條)。(民法第 409 條、民法第 410 條)常考陷阱:說受贈人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說重大過失不負責
  •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民法第 411 條)。(民法第 411 條)常考陷阱:說贈與人負無過失擔保責任
  •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民法第 412 條)。(民法第 412 條)常考陷阱:說贈與不得附負擔
  •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或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民法第 416 條)。(民法第 416 條)常考陷阱:把撤銷改成解除、終止或撤回
  •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415、417 條)。(民法第 415 條、民法第 417 條)常考陷阱:把定期給付贈與因死亡失效說成撤銷原因

考過的題目:104-18、105-19、106-9、107-14、111-13、113-11、114-13

租賃的成立與對第三人效力 考過 13 題

  •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第 421、422 條)。(民法第 421 條、民法第 422 條)常考陷阱:說未訂字據的租約無效;說交付押金後才成立或生效
  •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定有期限之租約約定一方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民法第 451、453 條)。(民法第 451 條、民法第 453 條)常考陷阱:說雙方都不得主張默示更新
  • 租金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26 條)。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出租人就租約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民法第 442、445 條)。(民法第 126 條、民法第 442 條、民法第 445 條)常考陷阱:把五年改成兩年;把留置權改成法定質權;說限定期租賃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法第 425 條)。(民法第 425 條)常考陷阱:說贈與不適用、須另立租約或讓與須經承租人同意
  • 學說實務第 425 條是保護承租人的特別規定,只適用於租賃:使用借貸的借用人,不能以借貸關係對抗受讓人。押租金契約是從契約,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不負返還責任。常考陷阱:說借用人得主張買賣不破使用借貸
  •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金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 425-1 條)。(民法第 425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推定改成視為;把租賃改成普通地上權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民法第 422-1、426-1、426-2 條)。(民法第 422 條之 1 條、民法第 426 條之 1 條、民法第 426 條之 2 條)常考陷阱:把基地租賃的優先承買權套到一般房屋租賃
  •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包括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公證法第 13 條)。(公證法第 13 條)

考過的題目:102-5、104-19、111-21、114-12、101-25、101-29、102-17、106-36、109-8、111-4、108-21、113-9、101-13

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義務 考過 12 題

  •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民法第 423、424 條)。(民法第 423 條、民法第 424 條)常考陷阱:說只擔保交付時無瑕疵;把終止改成減少價金
  • 學說實務出租人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與承租人的租金義務互為對價;出租人未履行致承租人未達租賃目的時,實務認為承租人得拒絕給付租金。
  •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 429、430 條)。(民法第 429 條、民法第 430 條)常考陷阱:說承租人可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或自行修繕
  • 學說實務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 427 條);詳解認為本條是任意規定,當事人得約定由乙負擔就土地應納之一切稅捐。(民法第 427 條)
  •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434 條)。(民法第 434 條)常考陷阱:改成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或僅負故意責任
  •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民法第 435、436 條)。(民法第 435 條、民法第 436 條)常考陷阱:說第三人主張權利時租約無效或得撤銷
  •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違反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 443 條)。(民法第 443 條)常考陷阱:說違法轉租的租約無效;把一部分轉租改成全部
  • 學說實務租約只拘束甲乙:出租他人之物,租約不因出租人非所有人而無效,也不能只以此為由撤銷,承租人不能以租約對抗所有人;未經同意全部轉租,乙丙間轉租契約仍有效;讓與承租人地位須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受交付後占有被侵奪,可對侵奪人請求返還占有物。

考過的題目:104-20、108-9、112-9、101-29、101-13、102-29、105-20、113-7、113-8、109-8、114-12、106-36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與僱傭 考過 6 題

  •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第 464 條)。(民法第 464 條)常考陷阱:說貸與人承諾後契約即成立
  • 學說實務詳解認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以物之交付作為契約之成立要件;但當事人一方對他方已負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租賃、贈與是諾成契約;使用借貸是無償的單務契約,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民法第 474 條)常考陷阱:說借貸是諾成契約
  •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民法第 466、467、469 條)。(民法第 466 條、民法第 467 條、民法第 469 條)常考陷阱:說貸與人不以故意不告知為限都要負責
  • 貸與人得終止契約的情形: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借用人死亡者(民法第 472 條)。(民法第 472 條)
  •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不能以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民法第 474、479 條)。(民法第 474 條、民法第 479 條)常考陷阱:把返還時、返還地改成借用時、借用地
  •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 476 條)。(民法第 476 條)
  •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遇有重大事由,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民法第 484、487-1、489 條)。(民法第 484 條、民法第 487 條之 1 條、民法第 489 條)常考陷阱:說勞務請求權專屬性低,無需受僱人同意即可讓與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188 條)。(民法第 188 條)

考過的題目:101-30、101-37、106-3、111-4、112-8、107-17

委任與居間 考過 9 題

  •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民法第 534 條)。(民法第 534 條)常考陷阱:把逾二年改成一年、一年半或半年
  •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民法第 535、543、545 條)。(民法第 535 條、民法第 543 條、民法第 545 條)常考陷阱:說受任人受有報酬時委任人無須預付費用
  • 學說實務受有報酬的受任人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未受報酬的只須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前者較高。委任是內部處理事務的關係,代理權須另行授與,受任人不一定有代理權。常考陷阱:說受任人必有代理權
  •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民法第 547、548 條)。(民法第 547 條、民法第 548 條)常考陷阱:把非可歸責改成可歸責於受任人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549 條)。(民法第 549 條)常考陷阱:說受任人不得隨時終止
  •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民法第 565、568、574 條)。(民法第 565 條、民法第 568 條、民法第 574 條)常考陷阱:把停止條件改成解除條件
  •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民法第 569、570、573 條)。(民法第 569 條、民法第 570 條、民法第 573 條)常考陷阱:說契約不成立時費用均得請求償還;說婚姻居間契約無效
  •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 571、572 條)。(民法第 571 條、民法第 572 條)常考陷阱:說仍得請求必要費用;把法院酌減改成以意思表示酌減

考過的題目:101-27、103-18、106-10、109-11、101-11、103-17、108-11、112-16、106-1

合夥、合會與保證 考過 10 題

  • 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民法第 667 至 669 條)。(民法第 667 條、民法第 668 條、民法第 669 條)常考陷阱:說不得以信用出資;把公同共有改成分別共有
  •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 681、690、694 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民法第 681 條、民法第 690 條、民法第 694 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常考陷阱:說合夥人對不足額或退夥前債務無須負責
  •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合會應訂立會單,但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民法第 709-2、709-3 條)。(民法第 709 條之 2 條、民法第 709 條之 3 條)常考陷阱:說法人得為會員;說會首得兼為同一合會會員
  • 保證是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73、739、742、756-1 條)。(民法第 73 條、民法第 739 條、民法第 742 條、民法第 756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說主債務人的抗辯非經其同意保證人不得主張
  • 學說實務保證契約口頭約定即可成立,也可以只保證一部分。第 745 條的拒絕清償權學理上稱先訴抗辯,是保證人的抗辯,不限制債權人先向誰請求;連帶保證人等於拋棄這項權利,債權人得直接請求丙履行,丙清償後仍可向主債務人求償。常考陷阱:說債權人第一次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
  •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不得主張;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 745、746、749 條)。(民法第 745 條、民法第 746 條、民法第 749 條)
  •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期限內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民法第 752、753 條)。(民法第 752 條、民法第 753 條)常考陷阱:說定期保證的保證人也要催告才能免責
  •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民法第 754、755 條)。(民法第 754 條、民法第 755 條)常考陷阱:說單筆借款的保證人可隨時終止;把通知債權人改成主債務人

考過的題目:103-19、110-14、114-14、106-15、105-12、112-8、102-13、104-21、106-14、110-11

依考點練習

租賃(19 題)

  1. 114-12甲將房屋租給乙。下列何者正確?
  2. 113-7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丙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並交付於乙。嗣後,丙對乙起訴,請求乙返還A屋,致乙不能為約定之使用,下列敘述…
  3. 113-8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乙未經甲之同意,將A屋全部轉租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4. 113-9甲在其所有之A地上興建B屋後,將B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5. 112-9依民法之規定,有關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6. 111-21關於租賃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7. 109-8下列關於房屋租賃之敘述,何者正確?
  8. 108-9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9. 108-21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上之B建物讓與乙時,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乙與甲間有何法律關係?
  10. 106-36下列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11. 105-20依民法之規定,承租人因下列何種情形致失火而使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2. 104-19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何者錯誤?
  13. 104-20甲出租A屋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4. 102-5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向乙承租房屋,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二年,未以書面為之,且甲亦未交付押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5. 102-17甲房東將其所有A屋出租給乙房客,嗣後甲因財務問題將A屋出售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6. 102-29甲向乙承租房屋居住,因火災致房屋毀損滅失,乙請求甲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7. 101-13甲將其所有土地出租予乙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8. 101-25甲出租房屋給乙,三天後乙搬入居住,並依約繳交房租,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19. 101-29甲將位於忠孝路的一間公寓出租給乙,租期三年,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買賣(16 題)

  1. 113-1甲就其所有之A地,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二個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
  2. 112-6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3. 111-20特定物買賣,若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下列何者非買受人依法所得主張之權利?
  4. 110-15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5. 109-3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二手汽車出賣予乙,若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者,關於該汽車之利益及危險,下列何者正確?
  6. 107-1甲有A、B、C三台車,以總價50萬元出售給乙,其後甲將其對乙的債權贈與於丙,並讓與之。於乙將50萬元現金支付於丙後,甲將…
  7. 106-8依民法規定,關於不動產買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8. 106-11甲有A屋,共95坪,登記為A屋所有人。乙詢問甲A屋坪數,甲告知A屋計有100坪。甲與乙締結100坪之A屋買賣契約。試問,…
  9. 105-17若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時,買受人不得請求下列那一種物的瑕疵擔保之法定效果?
  10. 104-26甲將其單獨所有之土地的特定部分出售予乙後,如該土地無不可分割之限制時,乙得如何請求甲履行其移轉所有權之義務?
  11. 103-9甲與乙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將自有古董錶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售予乙,約定同年11月1日交付該…
  12. 103-13甲將房屋出賣於乙並交付之,但尚未完成移轉登記,乙已支付一半價金,其後該屋因地震而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3. 103-26甲忘記乙已清償債務,遂誤將對乙之新臺幣20萬元之債權,以新臺幣15萬元出賣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4. 102-3甲經由乙仲介向丙購得A屋,甲於交屋遷入後始得知A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關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5. 102-4甲以新臺幣1000萬元向乙購買某特定房屋,買賣契約何時成立?
  16. 102-27甲向乙購買房屋,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乙將房屋交付於甲,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突然發生地震致使房屋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

贈與(7 題)

  1. 114-13對於權利主體間之贈與契約,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論述?
  2. 113-11甲與其20歲之兒子乙訂立贈與契約,將甲所有之A屋贈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竟不履行對甲之法定扶養義務。下列敘…
  3. 111-13下列何者非屬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得主張撤銷贈與契約之原因?
  4. 107-14下列有關贈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5. 106-9甲有A屋,登記為A屋所有人。甲將A屋贈與乙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6. 105-19有關贈與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7. 104-18下列關於民法規定之贈與契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居間(5 題)

  1. 112-16甲委託乙代為尋覓對象結婚,並承諾事成後給予乙報酬新臺幣10萬元。關於婚姻居間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2. 108-11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3. 106-1下列有關不動產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4. 103-17關於居間人之報酬及支出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5. 101-11甲、乙間約定由甲幫乙為訂約之媒介,並由乙給付報酬予甲。甲、乙所定契約之名稱為下列何者?

委任(4 題)

  1. 109-11關於委任契約受任人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2. 106-10依民法規定,關於受任人之權利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3. 103-18甲乙係多年好友,甲長年於國外經商,遂概括委任乙代為管理A屋,約定乙就A屋得為甲為一切行為。但民法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
  4. 101-27甲委任乙處理A土地買賣相關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借貸(4 題)

  1. 111-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2. 106-3甲乙是大四同班同學,甲平常騎乘其父丙所贈與之電動機車作為交通工具。某日乙向甲借用該部電動機車,以接送其高中同學到學校所在…
  3. 101-30乙家中的寵物飼料已吃完,向鄰居甲借用一包飼料供家中寵物食用,並約定隔日還給甲一包相同的新飼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4. 101-37甲向乙借一套百科全書,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保證(4 題)

  1. 110-11民法於保證契約一節中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概念上一般稱為?
  2. 106-14甲對乙負有1,000萬元借款債務,丙為甲對乙所負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3. 104-21關於民法規定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4. 102-13甲於民國102年1月1日向乙借新臺幣10萬元,約定同年6月30日清償,並由丙於其期限內擔任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合夥(3 題)

  1. 114-14甲、乙兩人合夥開了一家小麵館M,生意興隆。下列何者錯誤?
  2. 110-14關於合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3. 103-19關於合夥人出資及合夥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之一合會(3 題)

  1. 112-8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
  2. 106-15關於合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3. 105-12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違反法定要式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下列何者應為無效?

僱傭(1 題)

  1. 107-17關於僱傭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