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就其所有之A地,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二個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債權契約與處分權。買賣契約只發生債權,出賣人是否仍有所有權不影響契約效力,一物二賣兩個契約都有效,C 正確。
(A)錯誤
前契約有效,後契約無效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 第 348 條
買賣是債權契約,只使甲負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的義務(第 348 條)。後契約訂立時甲仍是所有人,也沒有使後契約無效的規定,後契約有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買賣契約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屬學說與實務見解
(B)錯誤
前契約無效,後契約有效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 第 348 條
前契約成立在先,沒有任何無效事由,不會因為甲後來又賣給丙而變成無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買賣契約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屬學說與實務見解
(C)正確
前契約有效,後契約有效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 第 34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58 條
兩個買賣都是債權契約,各自有效。誰取得所有權看誰先完成登記(第 758 條)。登記前,兩位買受人都可依有效契約請求甲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一方取得後,另一方才可能另依債務不履行要件請求損害賠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一物二賣兩契約效力須依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區分的學說判斷
(D)錯誤
前契約無效,後契約無效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 第 348 條
兩個契約都沒有無效事由,都有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買賣契約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生效要件,屬學說與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