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9 題
甲有A屋,登記為A屋所有人。甲將A屋贈與乙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有A屋,登記為A屋所有人。甲將A屋贈與乙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贈與。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甲在移轉 A 屋所有權前得撤銷,C 正確。
修法提醒:民法第 166 條之 1 於民國 88 年增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考試當時與現在都尚未施行;考試當時與現行都不要求不動產買賣、贈與契約作成公證書,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36 條於民國 110 年修正(增列第 205 條施行日期),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錯誤
非經交付A屋,該贈與不生效力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 第 406 條
條文是當事人約定無償給與、他方允受之契約,選項寫非經交付A屋不生效力。
(B)錯誤
該贈與應以書面為之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民法 第 166 條之 1 條
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 第 406 條
民法未規定贈與須以書面為之;第 166 條之 1 雖要求負擔不動產物權移轉義務的契約作成公證書,但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36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其施行日期另定,至今未施行。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第 166 條之 1 尚未施行,民法對贈與沒有書面要件
(D)錯誤
甲遲延交付A屋予乙時,乙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民法 第 408 條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 第 408 條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 第 409 條
第 409 條第 2 項適用於第 408 條第 2 項的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這類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受贈人仍不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本題是一般贈與,甲在移轉前甚至得撤銷,舉重以明輕,乙更不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第 409 條第 2 項限於第 408 條第 2 項的特殊贈與,本題一般贈與須以舉重明輕推論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