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丙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並交付於乙。嗣後,丙對乙起訴,請求乙返還A屋,致乙不能為約定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權利瑕疵致不能使用。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使用,承租人得終止契約,C 正確。
(A)錯誤
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無效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 第 421 條
租賃只要求出租人負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第 421 條),不以出租人是所有人為要件。出租他人之物仍有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出租他人之物的租約效力,須依債權契約不以處分權為要件的學說判斷
(B)錯誤
甲與乙訂立之租賃契約得撤銷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 第 421 條
出租他人之物的租約有效,也沒有任何撤銷原因;乙的救濟是終止契約與請求損害賠償,不是撤銷。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民法沒有出租他人之物得撤銷的規定,須依學說判斷
(C)正確
乙得終止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
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民法 第 436 條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民法 第 435 條
事實對應:丙起訴請求返還致乙不能為約定之使用=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
(D)錯誤
乙得以與甲之租賃契約對抗丙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民法 第 425 條
租約只存在於甲乙之間,丙是所有人而非出租人,也沒有讓與租賃物給丙的情形,不適用第 425 條。乙不能以租約對抗丙。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債之相對性判斷,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