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 題
甲有A、B、C三台車,以總價50萬元出售給乙,其後甲將其對乙的債權贈與於丙,並讓與之。於乙將50萬元現金支付於丙後,甲將A、B、C三台車交付給乙並移轉所有權。試問甲、乙、丙間共有多少法律行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有A、B、C三台車,以總價50萬元出售給乙,其後甲將其對乙的債權贈與於丙,並讓與之。於乙將50萬元現金支付於丙後,甲將A、B、C三台車交付給乙並移轉所有權。試問甲、乙、丙間共有多少法律行為?
考法律行為的個數。買賣、贈與兩個負擔行為,債權讓與、現金移轉、三台車各自移轉所有權五個處分行為,共 7 個,D 是答案。
(A)不是答案
4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 第 345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 第 406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民法 第 294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61 條
依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開計算:甲乙買賣 1、甲丙贈與 1、甲讓與債權予丙 1、乙交付現金移轉所有權 1、甲移轉 A、B、C 三車所有權 3(一物一權),共 7 個。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法律行為的個數須依學說(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一物一權)計算
(B)不是答案
5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 第 345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 第 406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民法 第 294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61 條
依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開計算:甲乙買賣 1、甲丙贈與 1、甲讓與債權予丙 1、乙交付現金移轉所有權 1、甲移轉 A、B、C 三車所有權 3(一物一權),共 7 個。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法律行為的個數須依學說(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一物一權)計算
(C)不是答案
6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 第 345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 第 406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民法 第 294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61 條
依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開計算:甲乙買賣 1、甲丙贈與 1、甲讓與債權予丙 1、乙交付現金移轉所有權 1、甲移轉 A、B、C 三車所有權 3(一物一權),共 7 個。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法律行為的個數須依學說(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一物一權)計算
(D)是答案
7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 第 345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 第 406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民法 第 294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61 條
依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開計算:甲乙買賣 1、甲丙贈與 1、甲讓與債權予丙 1、乙交付現金移轉所有權 1、甲移轉 A、B、C 三車所有權 3(一物一權),共 7 個。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法律行為的個數須依學說(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一物一權)計算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