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7 題
甲房東將其所有A屋出租給乙房客,嗣後甲因財務問題將A屋出售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房東將其所有A屋出租給乙房客,嗣後甲因財務問題將A屋出售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買賣不破租賃。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受讓人丙可要求乙搬遷,B 正確。
(A)錯誤
丙擁有A屋的所有權,所以丙可以要求乙房客搬遷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民法 第 425 條
條文是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選項寫丙可以要求乙房客搬遷。
(B)正確
若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超過5年者,丙可以要求乙房客搬遷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民法 第 425 條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民法 第 425 條
事實對應:租約未經公證且超過5年=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
(C)錯誤
若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者,丙可主張隨時終止租賃契約,要求乙房客搬遷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民法 第 425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土地法 第 100 條
分兩種情形:(1) 未經公證時,未定期限的租約依第 425 條第 2 項對丙不繼續存在,丙是以所有權請求返還,不是終止租約;(2) 經公證時,租約對丙繼續存在,但房屋租賃依土地法第 100 條,出租人非有該條各款事由不得收回房屋,丙不能隨時終止。兩種情形選項都不成立。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區分租約是否公證,並結合民法與土地法的租賃規定判斷
(D)錯誤
租期屆滿後,乙得向丙主張返還二個月的押租金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民法 第 425 條
實務認為押租金契約是從契約,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不負返還責任;且題目未提及押租金金額,「二個月」並無依據。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押租金返還義務是否隨所有權移轉,屬實務見解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3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