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與乙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將自有古董錶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售予乙,約定同年11月1日交付該錶予乙。但同年10月5日不知情的丙向甲表示願以25萬元之價格購買該古董錶,甲同意出售,並當場銀貨兩訖。關於乙如何主張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一物二賣。乙只取得對甲的債權,甲已將錶交付丙,丙取得所有權,甲對乙的給付因可歸責於甲而不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 正確。
(A)正確
乙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得向甲請求交付該錶,並移轉該錶所有權。甲對乙須負可歸責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 第 348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 第 226 條
乙依買賣契約只得向甲請求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甲已將錶賣給丙並交付,丙取得所有權,甲對乙的給付因可歸責於甲而不能,乙得依第 226 條請求損害賠償。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區分債權與物權效力,並判斷甲的二重買賣致給付不能
(B)錯誤
乙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得向丙請求交付該錶,並移轉該錶所有權。甲對丙須負可歸責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 第 348 條
條文是物之出賣人對買受人負交付其物之義務,選項寫乙向非出賣人的丙請求交付。
(C)錯誤
乙基於所有權得向甲請求交付該錶。甲對乙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61 條
事實對應:甲尚未向乙交付古董錶=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D)錯誤
乙基於所有權得向丙請求交付該錶。甲對丙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民法 第 761 條
事實對應:甲尚未向乙交付古董錶=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