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1 題
關於委任契約受任人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關於委任契約受任人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委任報酬。委任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提前終止,受任人才可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A 錯誤。
(A)錯誤
委任關係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於委任事務處理完畢前經終止者,受任人仍得就已經處理之部分比例請求報酬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民法 第 548 條
條文是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終止,選項寫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
(B)正確
受任人受有報酬之注意義務,高於受任人未受報酬之注意義務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法 第 535 條
有償受任人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責任),無償受任人只須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責任),前者較高。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兩種注意義務高低的比較來自學說
(C)正確
當事人縱未約定報酬,但依交易習慣或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民法 第 54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正確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於委任關係終止時,受任人須明確報告始末後才能請求報酬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民法 第 548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