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4 題
甲對乙負有1,000萬元借款債務,丙為甲對乙所負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對乙負有1,000萬元借款債務,丙為甲對乙所負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得直接請求丙履行全部 1,000 萬元,A 正確。
(A)正確
乙得直接請求丙履行1,000萬元保證債務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 第 74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民法 第 746 條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民法 第 746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 第 273 條
實務認為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等同拋棄第 745 條先訴抗辯權,乙得直接請求丙清償 1,00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連帶保證的效力依實務見解推論
(B)錯誤
乙僅得同時請求甲與丙履行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 第 273 條
連帶責任下,債權人得對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不限同時向甲與丙請求。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同上
(C)錯誤
丙連帶責任之約定無效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 第 73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民法 第 746 條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民法 第 746 條
保證人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與債權人乙約定,由保證人丙與主債務人甲對乙各負全部給付責任;實務承認這種連帶保證有效,約定不是無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保證人可否約定連帶責任依實務見解
(D)錯誤
丙負最終責任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民法 第 749 條
條文是保證人清償後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選項寫丙負最終責任。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