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2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違反法定要式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下列何者應為無效?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違反法定要式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下列何者應為無效?
考要式行為的違反。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者依第 73 條無效,D 是答案;合會、不定期租賃都有補救規定,第 166 條之 1 尚未施行。
修法提醒:民法第 166 條之 1 於民國 88 年增訂,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考試當時與現行都尚未施行,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但未訂立會單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民法 第 709 條之 3 條
事實對應:已交付首期會款而未訂立會單=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
(B)不是答案
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未經書面公證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民法 第 166 條之 1 條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 第 345 條
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6 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36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第 166 條之 1 的施行日期另定,迄今未施行。不動產買賣債權契約只要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即成立,未經公證仍有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判斷第 166 條之 1 尚未施行,買賣契約仍依一般成立規定
(C)不是答案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約定2年,且未以書面簽訂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 第 422 條
事實對應:租期2年且未以書面簽訂=期限逾一年者,未以字據訂立者。
(D)是答案
人事保證契約未以書面簽訂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 第 756 條之 1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民法 第 73 條
事實對應:人事保證契約未以書面簽訂=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不依法定方式者。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