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關於合夥人出資及合夥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合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額連帶負責,B 正確;出資可以信用代之,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
(A)錯誤
合夥人之出資,得為金錢,其他財產權或勞務,但不得以信用代之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民法 第 667 條
條文是得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選項寫不得以信用代之。
(B)正確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 第 68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分別共有之集合財產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民法 第 668 條
條文是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選項寫分別共有。
(D)錯誤
合夥因損失而至資本減少時,除合夥契約有特別訂定外,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民法 第 669 條
條文是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選項寫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