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民法之規定,有關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考租賃效力。租賃物須修繕時,承租人應先定期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逾期不修繕才可自行修繕求償,A 錯誤。
(A)錯誤
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時,原則上承租人可直接自行修繕後再請求出租人給付修繕費用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 第 430 條
條文是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逾期不修繕才得自行修繕,選項寫可直接自行修繕。
(B)正確
如租賃物是房屋時,倘出租人無反對之約定,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一部轉租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民法 第 443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正確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造成損害,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賠償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43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正確
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民法 第 427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