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親屬:夫妻財產制
命題大綱: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歷年共考 46 題,依考點分成 8 組。
| 年度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
| 題數 | 1 | 5 | 4 | 4 | 6 | 3 | 3 | 4 | 3 | 4 | 3 | 2 | 3 | 1 |
重點複習
依本章歷年考題歸納;畫螢光的字和條文原文相同(標「學說實務」「修法前」的取自考題與詳解原文)。看本科全部重點
本章 46 題,以夫妻財產制為主,也考親屬編的其他規定:親屬範圍與近親禁婚、婚約與結婚、夫妻財產制的種類與契約、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共同與分別財產制、離婚效力與親權監護、婚生推定與認領。標「學說實務」的是靠考題詳解確立的結論;標「修法前」的是考試當時的舊法。
親屬範圍與近親禁婚 考過 5 題
-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旁系血親的親等,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民法第 967、968 條)。(民法第 967 條、民法第 968 條)
-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不屬上述的,例如兒媳的父親、兄嫂的兄長、兩家子女結婚後的雙方父母,都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民法第 969 條)。(民法第 969 條)常考陷阱:把兒媳之父、兄嫂之兄、親家說成姻親
- 姻親的親系及親等: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民法第 970、971 條)。(民法第 970 條、民法第 971 條)
- 下列親屬不得結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民法第 983 條)常考陷阱:給直系血親加上六親等以內;把但書套到二親等
-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所以兒子離婚後的前媳婦、終止收養後的前養女,仍不得結婚(民法第 983 條第 2、3 項)。(民法第 983 條)常考陷阱:說姻親消滅或終止收養後就可以結婚
- 學說實務前小姨子是配偶之血親,從配偶計算為旁系姻親二親等、輩分相同,不在禁婚範圍,且離婚後姻親關係已消滅;叔母是叔叔的配偶,從叔叔計算為旁系姻親三親等、輩分不同,在禁婚範圍,叔叔死亡不是離婚,姻親關係不因此消滅。常考陷阱:說叔叔死亡後可與叔母結婚
- 學說實務同一養親先後收養的兩個養子女,彼此是二親等旁系血親,不在收養四親等、六親等輩分相同的例外內,不得結婚;婚生子之子與養女之女是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適用但書得結婚。常考陷阱:說先後收養的養兄妹可以結婚
婚約、結婚與夫妻住所 考過 5 題
-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 972、974、975 條)。(民法第 972 條、民法第 974 條、民法第 975 條)常考陷阱:說法定代理人可代訂婚約;把不得改成得強迫履行
-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民法第 979 條之 1)。(民法第 979 條之 1 條)
-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違反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 980、989 條)。(民法第 980 條、民法第 989 條)常考陷阱:說結婚無效;說不經法院逕行撤銷或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修法前考試當時第 980 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110 年修正、112 年施行後,男女未滿十八歲者均不得結婚。兩題的答案在新舊法下都不變。
-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結婚無效。只有公開儀式、證人或結婚證書而沒有登記,仍不具備此方式(民法第 982、988 條)。(民法第 982 條、民法第 988 條)常考陷阱:說有公開儀式與二人證人即有效成立
-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者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985、988 條)。(民法第 985 條、民法第 988 條)
-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第 995 條)。(民法第 995 條)
-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另外,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民法第 1002、23 條)。(民法第 1002 條、民法第 23 條)常考陷阱:把視為住所改成不得視為住所
| 結婚的瑕疵 | 效果 | 限制 |
|---|---|---|
| 違反第 980 條年齡 |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
|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 無效 | — |
|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 無效 | — |
| 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 | 無效 | 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 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
夫妻財產制的種類與契約 考過 9 題
-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04、1005 條)。(民法第 1004 條、民法第 1005 條)常考陷阱:把法定財產制改成共同或聯合財產制;說婚後不能訂
- 學說實務現行民法有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只有共同財產制(含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統一財產制已於民國 74 年修法刪除。夫妻只能在民法所定的財產制中選擇,不能另創其他分配方式。常考陷阱:把統一財產制列為現行財產制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 1007、1008 條)。(民法第 1007 條、民法第 1008 條)常考陷阱:把不得對抗第三人改成不生效力
-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條文沒有次數限制(民法第 1012 條)。(民法第 1012 條)常考陷阱:加上以一次為限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民法第 1010 條第 1 項第 1 至 3 款)。(民法第 1010 條)常考陷阱:改成宣告改用法定財產制;加上他方有花柳病或惡疾
- 同項另列: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民法第 1010 條第 1 項第 4 至 6 款)。(民法第 1010 條)
-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民法第 1010 條第 2 項)。(民法第 1010 條)
- 修法前考試當時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婚後的未成年人自行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不須同意;110 年修正、112 年施行後刪除該項,婚姻不再使未成年人取得行為能力,婚前訂約原則上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該題選項 C 依現行法可認為正確。
考過的題目:105-32、105-33、108-5、109-20、110-19、113-20、113-21、107-9、109-22
法定財產制 考過 8 題
-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不因結婚而當然成為夫妻共有;但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第 1017 條第 1 項)。(民法第 1017 條)常考陷阱:說婚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
-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民法第 1017 條第 1、2 項)。(民法第 1017 條)常考陷阱:把推定與視為對調
-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處分婚後財產不必得他方同意;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不包括婚前財產(民法第 1018、1022 條)。(民法第 1018 條、民法第 1022 條)常考陷阱:說處分婚後財產應得他方同意;報告義務加上婚前財產
-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 1023 條)。(民法第 1023 條)常考陷阱:說婚姻存續中不得請求償還
- 學說實務婚姻存續中有償購入的房屋屬婚後財產;出售婚前股票取得的價金是婚前財產的變形(代替利益),學說認為仍屬婚前財產,不是婚後財產。常考陷阱:說出售婚前股票的獲利是婚後財產
| 情形 | 效果 |
|---|---|
|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 | 推定為婚後財產 |
|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 | 推定為夫妻共有 |
|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 視為婚後財產 |
|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 | 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依據:民法第 1017 條
考過的題目:101-20、105-34、107-10、109-22、111-17、112-21、114-20、107-23
剩餘財產分配 考過 8 題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婚前財產、繼承所得或慰撫金列入;套到分別財產制
- 第 1 項但書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沒有以贈與人書面聲明為條件;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是共同財產制特有財產的要件。婚前財產在婚姻中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列入分配(民法第 1030 條之 1、第 1031 條之 1、第 1017 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條、民法第 1031 條之 1 條、民法第 1017 條)常考陷阱:說婚後受贈未經書面聲明就要列入分配
-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4、5 項)。(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知有差額時起二年改成關係消滅時起二年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民法第 1030 條之 3 條)常考陷阱:漏掉為減少分配的目的與消滅前五年內的要件
-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民法第 1030 條之 4)。(民法第 1030 條之 4 條)
-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有償行為,須於行為時明知有損,且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民法第 1020 條之 1)。(民法第 1020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把這個撤銷權套到分別財產制
- 學說實務107 年考題官方以「繼承遺產、慰撫金是婚後財產」為錯,是把婚後財產理解為分配範圍;嚴格說兩者仍是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婚後財產,只是依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官方答案有疑義。
| 規定 | 期間或時點 |
|---|---|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 追加計算的處分 | 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 |
| 對受領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 | 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 婚後財產價值計算 | 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
| 追加計算財產價值計算 | 以處分時為準 |
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條、民法第 1030 條之 3 條、民法第 1030 條之 4 條
考過的題目:103-29、105-35、107-23、111-17、114-20、101-20、105-33、110-20
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考過 9 題
-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民法第 1031、1041 條)。(民法第 1031 條、民法第 1041 條)常考陷阱:把公同共有改成分別共有、區分所有或總體共有
-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民法第 1031 條之 1)。(民法第 1031 條之 1 條)
- 學說實務化妝品、首飾是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行醫工具、音樂家的樂器是職業上必需之物;上班代步汽車只是通勤工具,家中共同使用的茶杯桌椅也不是特有財產。以受贈特有財產的金錢購入的不動產是代位物,學說認為仍屬特有財產。常考陷阱:把代步汽車當職業上必需之物;說代位物不是特有財產
-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共同財產之債務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民法第 1038 條)。(民法第 1038 條)常考陷阱:說以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也有補償請求權
-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民法第 1039 條)。(民法第 1039 條)
- 共同財產制一方死亡:分劃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時,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另一半歸死亡者之繼承人,生存配偶得為繼承人者再依第 1144 條按應繼分繼承這一半,兩者相加。生存配偶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民法第 1039、1144 條)。(民法第 1039 條、民法第 1144 條)
-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民法第 1040 條)。(民法第 1040 條)常考陷阱:無約定時,把存續中取得的共同財產改成全數或四分之三歸一方
-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 1044、1046、1023 條)。(民法第 1044 條、民法第 1046 條、民法第 1023 條)常考陷阱:說婚姻存續中不得請求償還;套用剩餘財產分配
考過的題目:103-31、103-33、103-36、109-21、110-21、112-22、107-9、110-20、105-32
離婚效力、親權與監護 考過 5 題
-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民法第 1055 條)常考陷阱:改成原則上由夫任之
-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等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 1055 條第 2、3 項)。(民法第 1055 條)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民法第 1116 條之 2、第 1057 條)。(民法第 1116 條之 2 條、民法第 1057 條)常考陷阱:說未任親權一方不負扶養義務
- 學說實務離婚只消滅夫妻關係,父母與子女的直系血親關係不受影響,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常考陷阱:說子女對未任親權的一方喪失繼承權
-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共同財產制下,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民法第 1058、1040 條)。(民法第 1058 條、民法第 1040 條)
-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 1087、1088 條)。(民法第 1087 條、民法第 1088 條)常考陷阱:說父母各得單獨管理;說父母可為自己清償債務出售
-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父母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 1091、1092、1095、1102 條)。(民法第 1091 條、民法第 1092 條、民法第 1095 條、民法第 1102 條)常考陷阱:說監護人不得辭任;說監護人得受讓受監護人財產
- 修法前考試當時第 1091 條但書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已結婚的未成年人不置監護人;110 年修正、112 年施行後,結婚年齡與成年年齡都改為 18 歲,未成年人不能結婚,但書刪除。
婚生推定、認領與子女姓氏 考過 7 題
-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2 條、第 1063 條第 1 項)。(民法第 1062 條、民法第 1063 條)
- 解題時原則上從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算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再看受胎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是看出生日:婚後出生但受胎期間全在婚前的,不受推定;離婚後出生但受胎在婚姻存續中的,仍受推定。(民法第 1062 條、民法第 1063 條)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 1063 條第 2、3 項)。(民法第 1063 條)常考陷阱:讓生父提起否認之訴;把否認之訴改成認領之訴
- 修法前考試當時第 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丙19歲知悉時未成年,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112 年施行的修正後滿十八歲為成年,丙19歲知悉時已成年,自知悉時起二年已過,四人均不得提起。
-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 1064、1065 條)。(民法第 1064 條、民法第 1065 條)常考陷阱:說生母也要認領;說生父母結婚後仍是非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066、1067、1070 條)。(民法第 1066 條、民法第 1067 條、民法第 1070 條)常考陷阱:說認領後無論如何不得撤銷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不必父母同意;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民法第 1059 條第 1 至 4 項)。(民法第 1059 條)常考陷阱: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須經父母同意
- 父母離婚者等情形,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不是當然改從父姓(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第 1059 條之 1)。(民法第 1059 條、民法第 1059 條之 1 條)常考陷阱:說經生父認領者從父姓
依考點練習
夫妻財產制(25 題)
- 114-20甲、乙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下列有關甲、乙間之配偶財產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 113-20民法就夫妻財產制採類型法定原則,下列何者並非我國現行民法規定之夫妻財產制類型?
- 113-21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12-21就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112-22關於民法第1031條之1夫妻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111-17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10-19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110-20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110-21關於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下列何者正確?
- 109-20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何者正確?
- 109-21甲、乙結婚並約定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二人之共同財產為2000萬元,若甲、乙離婚而無特別約定時,則…
- 109-22下列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 108-5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 107-9下列有關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107-10下列有關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107-23甲與乙於民國100年結婚,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於105年乙因外遇而雙方離婚。關於婚後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05-32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現行民法中所規定之約定財產制?
- 105-33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05-34有關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105-35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財產?
- 103-29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稱為…
- 103-31下列何者不屬於夫妻之特有財產?
- 103-33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者,屬於下述何種所有型態?
- 103-36甲、乙約定為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其後甲死亡,繼承人為乙及生女丙,經查甲、乙之共同財產共價值新臺幣100萬元,乙得分…
- 101-20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父母子女(8 題)
- 113-22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女與丙男發生婚外情,並生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10-22民法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108-24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子女姓氏之敘述,何者錯誤?
- 105-36隱瞞已婚之乙女與甲同居數年後,某日生下丙隨即離甲而去,甲獨力扶養丙,俟丙19歲生日,甲對丙告知其生母為乙,當日丙因思母心…
- 104-36年甫16歲之乙受第三人甲贈與房屋一間,乙之父母丙、丁均健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02-31甲男乙女為夫妻,乙生下孩子丙。下列關於受胎期間之推定何者錯誤?
- 102-32趙男與錢女結婚,婚後產下一子登記姓名為趙大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02-35甲男與乙女未結婚,但生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結婚(5 題)
- 111-2下列何種情況是非屬於近親禁止結婚之規範範圍?
- 106-19關於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05-31下列何者違反近親禁婚範圍之規定?
- 104-34甲男婚外情,甲妻丁得知忿而與甲離婚,並完成登記。甲旋即與乙女於教堂牧師見證下,宣布結為夫妻,並請鄰近攤販丙、戊於結婚證書…
- 102-33甲男20歲,乙女15歲,二人一見鍾情,決定廝守終身,於是結婚。乙女尚未滿適婚年齡,亦尚未懷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通則(3 題)
- 108-20甲育有子女乙,丙育有子女丁、戊,乙男與丁女結婚後育有子女己。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04-33甲之兄長乙與丙結婚,丙有兄長丁。關於四人之親系及親等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02-34關於姻親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離婚(2 題)
- 106-32下列有關夫妻離婚後所生身分及財產上效力之說明,何者正確?
- 104-35關於子女之監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婚約(1 題)
- 106-18關於婚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未成年人之監護(1 題)
婚姻之普通效力(1 題)
- 111-10依現行民法有關住所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