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20 題
甲、乙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下列有關甲、乙間之配偶財產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下列有關甲、乙間之配偶財產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考剩餘財產分配。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一律不列入分配,與有無書面聲明無關,C 錯誤。
(A)正確
甲所有之婚前購買之有價證券,於甲、乙婚後,甲取得該有價證券分配之股息或利息,於甲、乙離婚時,乙得主張該分配之股息或利息,納入剩餘財產為分配計算之標的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民法 第 1017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 第 1030 條之 1 條
事實對應:婚前有價證券於婚後分配之股息或利息=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C)錯誤
甲、乙離婚時,對於婚後乙受贈之財產,如未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乙之特有財產時,即應納入乙之婚後財產,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標的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民法 第 1030 條之 1 條
條文是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分配,選項加了書面聲明特有財產的條件。
(D)正確
甲、乙離婚時,乙知悉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差額,僅得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2年內,向甲主張給付該差額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 第 1030 條之 1 條
事實對應:乙於離婚時知悉差額=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