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31 題
下列何者違反近親禁婚範圍之規定?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何者違反近親禁婚範圍之規定?
考近親禁婚。甲先後收養的丙、丁是二親等旁系血親,不在收養四親等、六親等輩分相同的例外內,不得結婚,A 是答案。
修法提醒: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於民國 110 年修正(收養效力及於養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要件,由「未成年且未結婚」配合成年年齡調整為「未成年」),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是答案
甲先收養丙男,再收養丁女,丙與丁之結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民法 第 983 條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983 條
丙、丁同為甲的養子女,彼此是二親等旁系血親。但書例外只限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二親等仍在禁止範圍。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收養關係計算當事人間的親屬關係與親等
(B)不是答案
甲有一子乙,再收養一女丙,之後乙育有一子丁,丙育有一女戊,丁與戊之結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民法 第 983 條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983 條
丁是乙之子,戊是養女丙之女,丁與戊是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適用但書得結婚。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收養關係計算當事人間的親屬關係與親等
(C)不是答案
乙有一女丙,另外收養一女丁,戊有一子己,另外收養一子庚。未久,甲收養乙與戊,丙與己之結婚,丁與庚之結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民法 第 983 條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983 條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077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版)
甲收養乙、戊時,若收養效力依第 1077 條第 4 項及於乙、戊的子女,丙與己、丁與庚是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依第 983 條但書得結婚;若收養效力未及,彼此不是血親,也不受禁婚限制。兩種情形都不違反近親禁婚。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收養關係計算當事人間的親屬關係與親等
(D)不是答案
甲與前妻育有一子乙,丙與前夫育有一女丁,甲與丙後來結婚,未久,乙與丁欲結婚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民法 第 983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 第 969 條
乙是甲之子,丁是丙之女;甲丙結婚後,乙丁彼此不是血親,也不屬第 969 條所列姻親,沒有結婚限制。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依收養關係計算當事人間的親屬關係與親等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