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隱瞞已婚之乙女與甲同居數年後,某日生下丙隨即離甲而去,甲獨力扶養丙,俟丙19歲生日,甲對丙告知其生母為乙,當日丙因思母心切隨即趕赴乙家要求相認,相認時刻被乙女丈夫丁撞見,一切東窗事發,乙丁大吵。過了2年後,上述相關人等決心為此事作一了結。試問此刻以下何人有資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考婚生否認之訴。只有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丙知悉時未成年,得於成年後二年內起訴,C 是答案。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丙 19 歲知悉時未成年,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C 為答案;現行:民國 110 年修正、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滿十八歲為成年,丙 19 歲知悉時已成年,自知悉時起二年已過,四人均不得提起。
(A)不是答案
甲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 第 1063 條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民法 第 1063 條
條文是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選項寫生父甲。
(B)不是答案
乙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民法 第 1063 條
乙生下丙時就知道丙不是與丁婚生,二年期間從丙出生時起算;題目時點丙已 21 歲,距乙知悉約 21 年,二年期間早已屆滿,乙不得提起。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乙知悉的時點計算二年期間是否屆滿
(C)是答案
丙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民法 第 1063 條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 第 1063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 第 12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版)
考試當時滿二十歲為成年,丙 19 歲知悉時仍未成年,依第 1063 條第 3 項但書得於成年後二年內起訴,2 年後丙 21 歲,仍在期間內。(現行第 12 條改為滿十八歲成年,差異見修法說明。)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各人知悉時點計算二年期間,並判斷丙知悉時是否成年
(D)不是答案
丁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民法 第 1063 條
丁在丙 19 歲生日撞見相認時才知悉,二年期間從那天起算;題目說「過了2年後」,丁的二年期間已經屆滿,不得提起。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丁知悉的時點計算二年期間是否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