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拋棄繼承。丙拋棄後應繼分歸屬同為繼承之人,戊只是口頭表明、未向法院為之,仍為繼承人,乙丁戊應繼分均等,D 正確。
(A)錯誤
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 第 1175 條
拋棄繼承只要在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並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第 1175 條)。法院准予備查的函只是通知性質,不是生效要件。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拋棄繼承何時生效,條文未明寫,屬實務見解
(B)錯誤
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 第 1140 條
條文是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選項寫丙拋棄繼承時。
(C)錯誤
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 第 1174 條
條文是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選項寫戊向乙、丙、丁表明即已拋棄。
(D)正確
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 第 1144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141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民法 第 1176 條
事實對應:乙與丁、戊同為繼承,丙已拋棄=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