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5 題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乙已登記之A地上有B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乙已登記之A地上有B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地上權的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財產權準用時效取得規定,已登記不動產亦同;效果是得請求登記,不是當然取得,B 正確。
(A)錯誤
甲已經取得普通地上權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民法 第 772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 第 769 條
條文是得請求登記,選項寫已經取得普通地上權。
(B)正確
甲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民法 第 772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 第 769 條
事實對應:以行使地上權意思二十年占有已登記之A地=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C)錯誤
因乙之A地已辦理登記,故甲無法時效取得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民法 第 772 條
條文是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選項寫已登記故無法時效取得。
(D)錯誤
甲得直接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同意甲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民法 第 772 條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8 條
時效取得地上權是由占有人檢附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經公告後辦理。實務認為占有人不能以土地所有人為被告,訴請其同意登記。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請求登記的對象是地政機關,屬土地登記規則與實務見解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B或C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