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 14 題
甲乙丙丁分別共有A地,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A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乙丙丁分別共有A地,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分割共有物判決。分割判決是形成判決,判決確定時各共有人即取得分得部分的所有權,不待登記,A 正確。
(A)正確
甲乙丙丁於判決確定時,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民法 第 824 條之 1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 第 759 條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民法 第 824 條
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第 824 條之 1 第 1 項)。法院依第 824 條所為分割判決是形成判決,確定時分割效力即發生,屬第 759 條「法院之判決」,登記前已取得,只是登記後才能處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分割判決屬形成判決、何時發生分割效力,是訴訟法學說與實務見解
(B)錯誤
甲根據確定判決,請求乙丙丁辦理登記,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民法 第 824 條之 1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 第 759 條
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第 824 條之 1 第 1 項),分割判決確定時效力即發生;登記只是處分的要件(第 759 條),不是取得的要件。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先把分割判決定性為形成判決
(C)錯誤
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確認判決,僅在確認甲乙丙丁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民法 第 824 條
分割共有物之訴是形成之訴,判決會改變共有關係,不是單純確認既有法律關係的確認判決。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判決種類屬訴訟法學說
(D)錯誤
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給付判決,甲有權請求乙丙丁給付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民法 第 824 條
分割判決是形成判決,判決確定即生效力,不需要甲再請求其他共有人給付分得部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判決種類屬訴訟法學說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9題答B或C者均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