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債權,將該債權讓與丙,甲與丙均未通知乙債權讓與之事情。嗣後,乙因不知債權讓與之事情,對甲清償100萬元,經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債權讓與的通知。讓與未通知債務人,對乙不生效力;乙向原債權人甲清償,債務因清償消滅,B 正確。
(A)錯誤
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94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97 條
條文是未通知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選項寫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正確
乙之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97 條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民法 第 309 條
甲丙未通知乙,讓與對乙不生效力,對乙而言甲仍是債權人。乙依債務本旨向甲清償並經受領,依第 309 條債之關係消滅。丙只能向甲請求返還所受領的 100 萬元。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第 297 條與第 309 條,判斷對乙而言甲仍是債權人
(C)錯誤
應經丙承認,乙之債務始消滅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97 條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民法 第 309 條
讓與對乙不生效力,乙向甲清償就是向債權人清償,不必經丙承認。第 310 條第 1 款「經債權人承認」是向第三人清償的情形,本題不適用。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結合第 297 條與第 309 條判斷
(D)錯誤
甲與丙之債權讓與應經乙承認始生效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97 條
條文是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選項寫應經乙承認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