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1 題
詳解
考房地合一1.0稅率。考試當時境內居住個人持有超過2年未逾10年稅率為百分之二十,C 寫25%,答案 C。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國104年增訂之第14條之4第3項):持有一年以內百分之四十五、超過一年未逾二年百分之三十五、超過二年未逾十年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百分之十五;現行(民國110年修正,110年7月1日施行):二年以內百分之四十五、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百分之三十五、超過五年未逾十年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百分之十五。依現行法 A 仍正確(一年以內落在二年以內百分之四十五),B 的一至二年應適用百分之四十五而變成錯誤,C 仍錯誤。
官方答案疑義:考試當時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的百分之四十五、三十五、二十、十五等稅率,列在「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下;同項第 2 款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題幹與 D 只寫個人,未限定境內居住,D 的百分之十五對非境內居住個人不成立,官方只列 C。
(A)正確
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5%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條文是持有超過二年未逾十年適用百分之二十,選項寫25%。
(D)正確
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版)
官方答案只有 C,本選項依官方標為正確。百分之十五是第 1 款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稅率;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超過一年者為百分之三十五,選項只寫個人,疑義見 official_doubt。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官方答案與條文字面有出入,疑義見 official_doubt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