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0 題
甲出售市價2,000萬元之房屋連同基地,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為1,000萬元,房屋課稅現值為3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如果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請問甲至少應買多少錢之房屋土地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100萬元?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甲出售市價2,000萬元之房屋連同基地,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為1,000萬元,房屋課稅現值為3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如果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請問甲至少應買多少錢之房屋土地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100萬元?
考重購退稅。新購地價超過原地價扣除已納稅後的900萬即可部分退稅,要全額退回100萬,新購土地公告現值須達1,000萬以上,答案 B。
修法提醒:土地稅法第30條於民國110年修正,第2項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申報值為準的規定,現行條文仍在,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不問市價,只要新購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大於900萬元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土地稅法 第 35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 土地稅法 第 36 條
原出售地價(計徵土增稅地價)1,000萬−已納稅100萬=900萬;退稅額=新購地價−900萬,以已納100萬為上限。新購地價剛超過900萬只能退超過部分,不能全額退100萬。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重購退稅公式代入題目數字計算
(B)是答案
不問市價,只要新購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大於1,000萬元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土地稅法 第 35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土地稅法 第 36 條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第 30 條
原出售地價1,000萬−已納稅100萬=900萬;退稅額=新購地價−900萬,以100萬為上限。新購地價達1,000萬時可全額退還。第36條比較的是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本題依命題假設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與市價無關。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須依重購退稅公式代入題目數字計算
(C)不是答案
新購之房屋現值大於300萬元,房屋連同基地之市價大於2,000萬元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土地稅法 第 36 條
條文是以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選項寫房屋現值及房地市價。
(D)不是答案
新購房屋連同基地之市價大於2,000萬元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土地稅法 第 36 條
條文是以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選項寫房地市價。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