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房地合一非自願因素出售的稅率。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因素短期出售,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答案 C。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國104年增訂之第14條之4):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者,稅率百分之二十;現行(民國110年修正,110年7月1日施行):放寬為五年以下,稅率仍為百分之二十,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45%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修正版)
條文是百分之二十,選項寫45%。
(B)不是答案
35%
條文是百分之二十,選項寫35%。
(C)是答案
20%
選項與條文相同。
(D)不是答案
15%
條文是百分之二十,選項寫15%。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第1題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