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某甲擁有A、B兩筆住宅區土地,A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5,000元/m 2,面積100 m 2,B地當年度課徵地價稅之申報地價為2,000元/m 2,面積200 m 2,某甲將B地信託與某乙,某乙名下無任何土地,某甲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信託10年,目前尚有3年信託期滿,若A、B兩筆土地均在同一縣市,該縣市當年度累進起點地價為100萬元,若某甲當年度未申請A、B兩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則某甲當年度應繳地價稅為:
考信託土地的地價稅。B地與委託人甲的A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全按千分之十;甲只繳A地分攤的5,000元,B地4,000元由受託人乙繳,答案 A。
(A)是答案
5,000元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 第 3 條之 1 條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土地稅法 第 3 條之 1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稅法 第 16 條
A地5,000×100=50萬,B地2,000×200=40萬;甲為受益人,B地與甲A地合併:90萬<累進起點100萬,全按千分之十:90萬×10‰=9,000元,依地價比例A地分攤5,000元由甲繳,B地4,000元由受託人乙繳。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計算題,須依信託土地合併計算規定代入題目數字
(B)不是答案
9,000元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 第 3 條之 1 條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土地稅法 第 3 條之 1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稅法 第 16 條
A地5,000×100=50萬,B地2,000×200=40萬;甲為受益人,B地與甲A地合併:90萬<累進起點100萬,全按千分之十:90萬×10‰=9,000元,依地價比例A地分攤5,000元由甲繳,B地4,000元由受託人乙繳。9,000元是A、B兩地合計,B地部分由受託人繳。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計算題,須依信託土地合併計算規定代入題目數字
(C)不是答案
4,000元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 第 3 條之 1 條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土地稅法 第 3 條之 1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稅法 第 16 條
A地5,000×100=50萬,B地2,000×200=40萬;甲為受益人,B地與甲A地合併:90萬<累進起點100萬,全按千分之十:90萬×10‰=9,000元,依地價比例A地分攤5,000元由甲繳,B地4,000元由受託人乙繳。4,000元是受託人乙繳的B地部分。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計算題,須依信託土地合併計算規定代入題目數字
(D)不是答案
3,000元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 第 3 條之 1 條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土地稅法 第 3 條之 1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稅法 第 16 條
A地5,000×100=50萬,B地2,000×200=40萬;甲為受益人,B地與甲A地合併:90萬<累進起點100萬,全按千分之十:90萬×10‰=9,000元,依地價比例A地分攤5,000元由甲繳,B地4,000元由受託人乙繳。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計算題,須依信託土地合併計算規定代入題目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