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5 題
下列有關房屋稅稅率課徵之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有關房屋稅稅率課徵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房屋稅稅率。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稅率最低百分之三、最高百分之五,答案 D。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民國103年6月修正之第5條):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點六;現行(民國113年修正):自住仍為百分之一點二,另增全國單一自住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百分之一,其他住家用依類別分為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四點八不等。非住家用稅率未變。
(A)錯誤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版)
條文是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百分之一點二,選項寫百分之一。
(B)錯誤
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版)
條文是其他供住家用者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點六,選項寫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C)錯誤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版)
條文是人民團體非營業使用最低百分之一點五、最高百分之二點五,選項寫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D)正確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