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4 題
下列有關房屋稅補稅、罰鍰與滯納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有關房屋稅補稅、罰鍰與滯納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房屋稅罰則。考試當時逾限繳日期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未依限申報致漏稅者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答案 C。
修法提醒:考試當時: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現行:第18條於民國113年修正為「應加徵滯納金」,加徵標準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民國110年修正)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依現行法C也不正確。
(A)錯誤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三倍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房屋稅條例 第 16 條
條文是二倍以下罰鍰,選項寫三倍罰鍰。
(B)錯誤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五倍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房屋稅條例 第 16 條
條文是二倍以下罰鍰,選項寫五倍罰鍰。
(C)正確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稅條例 第 18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三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稅條例 第 18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版)
條文是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選項寫百分之三。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