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5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一般徵收之土地,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何期限內申請收回其土地?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一般徵收之土地,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何期限內申請收回其土地?
考徵收土地收回權。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答案 B。
(A)不是答案
自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起二十年內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條文是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選項寫自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起。
(B)是答案
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不是答案
自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屆滿三年之日起二十年內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條文是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選項寫自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屆滿三年之日起。
(D)不是答案
自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之日起二十年內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條文是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選項寫自領取補償費之日起。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