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7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因區段徵收完竣而領回之抵價地,於第一次移轉時,其計算漲價總數額之原地價,以何者為準?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土地稅法規定,因區段徵收完竣而領回之抵價地,於第一次移轉時,其計算漲價總數額之原地價,以何者為準?
考抵價地第一次移轉的原地價。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答案 D。
修法提醒:土地稅法第39條之1於民國110年修正,第3項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的規定未變,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土地稅法 第 39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3 年 1 月 7 日修正版)
條文是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選項寫申報之移轉現值。
(B)不是答案
應以被徵收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土地稅法 第 39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3 年 1 月 7 日修正版)
條文是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選項寫被徵收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C)不是答案
應以抵付徵收補償地價之總額為準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土地稅法 第 39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3 年 1 月 7 日修正版)
條文是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選項寫抵付徵收補償地價之總額。
(D)是答案
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土地稅法 第 39 條之 1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83 年 1 月 7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