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4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得依下列何種方式取得?
官方答案:D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得依下列何種方式取得?
考私人投資都市計畫事業取得私有公共設施用地。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答案 D。
修法提醒:民國 110 年修正前:第53條規定「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現行:刪除「(局)」字樣,仍規定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修正內容不影響本題選項判斷。
(A)不是答案
請求該管地方政府以交換方式取得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都市計畫法 第 5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修正版)
條文是備妥價款申請代為收買,選項寫以交換方式取得。
(B)不是答案
請求該管地方政府實施徵收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都市計畫法 第 5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修正版)
條文是備妥價款申請代為收買,選項寫請求實施徵收。
(C)不是答案
請求該管地方政府照價收買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都市計畫法 第 5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修正版)
條文是備妥價款申請代為收買,選項寫照價收買。
(D)是答案
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都市計畫法 第 53 條(考試當時條文,民國 99 年 5 月 19 日修正版)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