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任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任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管理委員任期。主任委員、財務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答案 C。
(A)錯誤
管理委員之任期不可以規定在規約中,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條文是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選項寫不可以規定在規約中。
(B)錯誤
管理委員會會議得決議各管理委員任期為1年或2年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條文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選項寫管理委員會會議得決議。
(C)正確
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一次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管理委員會的各管理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條文是主任委員、財務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選項寫各管理委員皆連選得連任。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