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法人之規定並不相容?
考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設立。法人除專屬自然人的權利外仍可享有名譽、名稱等人格權,C 說法與規定不相容。
(A)正確
民法關於公益社團法人之設立,係採取許可主義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民法 第 46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法人解散後,在清算程序中,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具有法人格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民法 第 4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法人之權利能力,受到性質上之限制,因此無法享有民法賦予自然人所有之人格權利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6 條
第 26 條只排除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如生命、身體、健康、親屬權)。名稱權、名譽權、信用權等與自然人身體無關的人格權,實務承認法人可以享有,所以說法人無法享有人格權利與規定不合。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法人可享有哪些人格權須依實務與學說認定
(D)正確
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人亦得以遺囑捐助之方式為之,且以此種方式設立之財團法人,無須訂立捐助章程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6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