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
官方答案:B下一題
詳解
題目下列何者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
考不動產廣告不實。標示近捷運站,與事實相符時不構成不實廣告;竣工圖為景觀水池卻廣告為泳池、工業區建案用住宅用語或傢俱圖示,都足以引人錯誤,答案 B。
(A)不是答案
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售屋網站公告35米泳池,而該泳池設置處於竣工圖為景觀水池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不動產廣告不得為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例示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3 條
1、建築物外觀、設計、共有部分之格局配置(例如:圖書室、交誼廳、健身房等)與廣告不符,或與廣告表示相符,惟與施(竣)工圖不符,經建築管理機關認定係屬違建或無法申請變更為合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3 條
事業違反第三點或第四點第一項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6 條
廣告宣稱35米泳池,竣工圖核准的是景觀水池,廣告表示的設施用途與核准圖說不符,足以使購屋人誤認可合法使用泳池,屬第21條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不是答案。處理原則第3點第6款第1目是共有部分配置不符的例示;題目沒有交代實際設施配置與建管機關認定,不能直接判斷屬該目前段或後段。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題目只交代廣告的泳池在竣工圖是景觀水池,要就事實判斷是否足以引人錯誤,再套公平交易法第21條
(B)是答案
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售屋廣告,標示近捷運站
不動產廣告不得為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例示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3 條
3、廣告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之表示,未以通常得使用之道路狀況為計算標準。──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3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處理原則第3點第8款第3目針對交通時間或距離的表示,未以通常得使用之道路狀況計算才構成不實。題目只說標示近捷運站,沒有距離不實的事實,與事實相符時不構成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近捷運站是否引人錯誤,須依實際距離與通常道路狀況判斷,題目未給不實事實
(C)不是答案
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售屋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說明
(六)建築物或土地用途:廣告表示建築物或土地之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不符,且依法不得變更,致有引人誤認其可供住宅或其他非法定用途使用。──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3、廣告使用一般住宅配備為圖示,或文字說明暗示其建築物適合供住宅使用。──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事業違反第三點或第四點第一項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6 條
事實對應:乙種工業區=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住宅用語及圖示說明=一般住宅配備為圖示或文字說明暗示。
(D)不是答案
不動產代銷業者於銷售屬科技工業區之建案時,使用可供住家使用之傢俱配置參考圖
(六)建築物或土地用途:廣告表示建築物或土地之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不符,且依法不得變更,致有引人誤認其可供住宅或其他非法定用途使用。──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3、廣告使用一般住宅配備為圖示,或文字說明暗示其建築物適合供住宅使用。──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4 條
事業違反第三點或第四點第一項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6 條
事實對應:科技工業區=使用分區為工業區;可供住家使用之傢俱配置參考圖=一般住宅配備為圖示。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