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某老舊公寓社區因近來地震頻繁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經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下,決議同意重建。惟甲自始即反對重建,於臨時會議時,亦投下反對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考重建強制出讓(第14條)。不同意重建決議又不出讓者,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官方答案 B,須補充甲又不出讓的前提才成立。
官方答案疑義:題幹只寫甲反對重建並投反對票,沒有交代甲「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須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才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B 須補足此事實才成立。
(B)是答案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甲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4 條
官方指定答案為 B。第14條第1項的要件是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題幹只寫甲反對重建並投反對票,未交代甲不出讓,須補充「甲又不出讓」的前提,B 才成立。
不能單用一條法條判斷:第14條要件是不同意決議且又不出讓,題幹只交代甲反對,須補足事實才能套用
(C)錯誤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將甲強制遷離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4 條
條文是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選項寫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D)錯誤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請求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4 條
條文是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選項寫請求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