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
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及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官方答案:C下一題
詳解
題目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及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修繕義務。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共用部分修繕,仍由管委會修繕,費用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C 錯誤。
(A)正確
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B)正確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C)錯誤
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條文是修繕由管委會為之、費用由可歸責之區分所有權人負擔,選項寫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
(D)正確
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試題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PDF)|標準答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