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
題目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依第14條之4前2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相關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納稅額,下列何者正確?
考房地合一 2.0 稅率。2 年內 45%、2 至 5 年 35%、5 至 10 年 20%、逾 10 年 15%;非自願因素 5 年以下 20%,答案 C。
(A)錯誤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條文是百分之四十五,選項寫百分之三十五。
(B)錯誤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條文是百分之三十五,選項寫百分之二十五。
(C)正確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選項與條文相同。
(D)錯誤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所得稅法 第 14 條之 4 條
條文是百分之二十,選項寫百分之二十五。